为改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,防治燃煤锅炉污染,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鞍山市环境保护法令》等有关法令和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规则,市政府决议展开燃煤锅炉专项整治举动。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1.2015年撤除28台燃煤供暖锅炉(名单详见附件1)。上述锅炉的一切单位必须在2015年8月1日前自行撤除;逾期不自行撤除的,依法予以。
2.2015年撤销城市建成区67台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(名单详见附件2),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对上述67台锅炉中止供水供电。到2017年末撤销城市建成区一切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3.全市10t/h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、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履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》(GB13271-2014)。上述锅炉的一切单位要抓住完结提标改造使命,如期到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;逾期未达标排放的,将依法予以查办。
4.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各开发区管委会担任对本辖区内燃煤锅炉进行整治,拟定并执行本辖区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,保证燃煤锅炉整治作业如期完结。市住宅城乡建设委、市经济与信息化委、市环境保护局要依照各自责任做好燃煤锅炉整治相关作业。